实践中,运用民法或行政法来调整一般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情况比较多,而以民事、行政手段来应对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却难以为继。为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危害环境行为引入刑法中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对刑法轻罪化、除罪化呼声较高的背景下,许多国家也将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大部分写入刑事法律中,至少说明在实践中,把危害环境行为引入刑法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对如何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展开论述。
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刑事立法,国家补偿制度
郑志: 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安徽颍上人,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金融监管与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致力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已出版专著3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等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科研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