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外已经讨论了将近半个世纪,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认识。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算起来不过4年,与半个世纪相比,毕竟是短暂的。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旷日持久地争论下去呢?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重复研究别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是最不划算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缩短这个讨论过程。我们认为,在讨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复人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而应转入切切实实地探讨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事情总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够回答问题的人。但是,我们还是企图从这方面做一点努力,为了找到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根据前一段讨论情况,我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解决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态度,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以及经济法体系的范围三个问题。如果能够在这三个问题上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那么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就可以大体上求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