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以及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法学界一些同志提出创立经济法学,加强经济立法的主张,从而引起对于民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讨论。这一讨论,不仅对于创立经济法学体系,加强经济立法,而且对促进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都是有益的。讨论中提出了许多不同意见和见解,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①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而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②以经济法为基础,改造民法,缩小民法的范围,即所谓“大经济法”观点;③保持传统民法的完整体系,并以民法为基础,制定若干经济法规,以补民法之不足,即所谓“大民法”观点。现结合这个讨论,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有关问题,谈些不成熟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