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参与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中心观念。它不是体现国家以财产权利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国家法人,直接与对方建立平等的经济关系;也不体现以政治权力者的身份,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对属下的机关、组织、个人的经济关系进行行政干预(在这种关系中没有国家的直接的财产利益)。它体现国家以公有制上财产利益代表人和政治权力者统一的身份参与具有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目的的经济关系。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相似而不相同的重要原因。这就使确定经济法特有的原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