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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中朝民事纠纷交涉研究(1882~1894)——以“李范晋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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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1894年,在清朝与朝鲜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清方坚持重罚违规、违法华商的审判原则。这隐含着安抚朝鲜和规范华商在朝鲜活动的双重含义。朝方在司法审判中不但积极争取司法审判主导权,而且包庇本国人民。事实上,清方所拥有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纸具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重视朝方意见,亦不偏袒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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