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坚持直接适用条约方式和间接适用条约方式并用的实践,保持在适用方式的选择上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适用条约的各种需要。与此同时,我国有必要确定一项以直接适用为主、间接适用为辅的条约适用原则,规定除需要以间接方式适用的条约以外,其他条约均得直接适用。最后,需要为以间接方式适用的国际条约建立标准,以便明确哪些条约应以间接方式适用。
国际法,国际条约,基础理论,国际公法学科,理论研究
刘楠来: 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