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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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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以来,一直有少数外国学者以该公约的个别条款为由,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及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其他历史性权利。本文认为,《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具有否定这种既得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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