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财产所指向的对象,不论工商领域的技术发明、外观设计、商业标识,还是文化领域的艺术创作,都是人能感知其存在,对人有意义的特定信息,只不过有的信息是公开的,例如,一个技术方案,一个可视、可听、可嗅、指代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而有的信息是秘密的或未曾被披露的——普通人一般不明就里,或者即使知情也说不清楚其所以然,这类秘密信息仅为少数人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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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