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是未成年人容易出现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时期。青春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于青春期违法”,他们多数可以在成年后回归守法的社会生活。对青春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尽可能地以社会政策代替刑事处罚。最合理的方式是以工读学校代替监(狱)管(教)场所。工读教育以社会干预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通过特殊教育弥补普通学校常规教育的局限,以半强制的寄宿学校替代惩罚与监禁。鉴于工读学校兼有社会、司法和教育功能,尤其在少年司法中具有重要的保护处分功能,因此,工读学校的发展亟须完善与少年司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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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学、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
张萌: 张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