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也称法律跟踪问效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与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立法后评估制度在国外早已成为定制。美国的立法机关倾向于颁布“短期性”的法律行为,就是为了有利于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实施。继美国之后,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等相继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活动,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出台了《日落法》或在某部门法中规定了“日落条款”,即在法律中规定了法律实施的自动到期日条款,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启动法律绩效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沿用该法律。除此之外,一些国家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对立法后评估活动加以规范化,如英国2001年出台的《规制改革方案》及《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日本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行政机构实施评估政策有关的法律》(以下简称《政策评估法》)、韩国政府于2000年通过了《韩国政府绩效评估框架法案》、德国出台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与《立法效果评估手册》、荷兰实施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通过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出台的《联邦立法政策》等。建立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需要在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程序、评估内容以及评估结果等的回应机制上进行全方位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