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能够安全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资产,同时约束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在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设计我国私募基金托管制度首先需要符合我国私募基金(托管)市场的特点,对私募基金托管制度与相似制度进行辨析,明确私募基金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是投资者的受托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托管制度应当体现差异化。在私募基金托管模式方面,除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类型私募基金不用强制托管;在私募基金托管人类型方面,应当维持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的现状。
金融监管,研究报告,中国
杨光: 杨光,法学博士、博士后,现就职于中证金融研究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