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经济水平迅速提升,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我国面临生态系统急速退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严峻形势。近几年,由于公民环保意识的淡薄和监管机关的懈怠,导致生态自然环境被严重污染,同时也让公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这也反映出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行政人员的失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统计,2013年在检察机关查办的环境污染相关案件中,有406起重特大案件,共造成25人死亡,造成31.08亿元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在进行案件分析时发现,其中大部分案件属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环境保护纳入议题,环保部部长指出,环境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短板和瓶颈。在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背景下,探讨环境监管失职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