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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止或者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经验及对我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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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联邦采购条例》以及《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或暂停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美国环保局设有专门机构——“拨款与禁止办公室”负责调查、公告环境违法企业,一旦证实可视情况禁止或暂停环境违法企业1~3年甚至更长时间参与政府采购,并将这些企业列入“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商名单”数据库中。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少且缺乏可操作性,实现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措施仅集中于产品而非企业,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鼓励性的,不具有强制性,环境保护法律中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运用仍不充分,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责主体或参与机构不明等问题。建议:一是将“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纳入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二是发布“关于禁止或暂停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三是建立“禁止或暂停参与政府采购的严重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推动建立生态环保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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