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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国外社会救助权利救济方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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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是社会保障的特殊群体,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针对失独家庭的特殊帮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独家庭的困难,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失独家庭的救助将会制度化、体系化。为了保证现有的救助措施和即将实施的对失独家庭的特殊救助能够落实,使社会救助对象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必须设计完备的救济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经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中也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从法律层面的规范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只有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其他方面的规范多数是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章,社会救助领域主要的规范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亟须出台“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的进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是一个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当权利被侵害或被忽略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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