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就是要解决“一国”与“一国”下的地方制度的关系问题。它的逻辑体系是:第一,行政区划是“一国”的基本制度,中央掌握行政区划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是中央行使行政区划权力的产物,从而确立“一国”领土完整性,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部分;第二,落实“两制”的要求,构建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但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的制度,均不能与“一国”原则抵触。
骆伟建: 1987年10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了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委员。2001年2月至今,受聘澳门大学法学院,任职教授,从事宪法学和基本法的教学研究工作。现还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主要专著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