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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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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体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初的德国和奥地利,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它是指为了实现社会政策而制定的诸如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和住宅法等所构成的、可以与公法和私法排列到一起的第三大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日本和我国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日本的桥本文雄认为,“作为一个法域的社会法,其除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这些保护‘反资本主义的社会集团’的法之外,还包括了与‘生存权的保障’并无关联的社会行为法、社会组织法、社会诉讼法以及社会财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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