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体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初的德国和奥地利,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它是指为了实现社会政策而制定的诸如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和住宅法等所构成的、可以与公法和私法排列到一起的第三大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日本和我国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日本的桥本文雄认为,“作为一个法域的社会法,其除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这些保护‘反资本主义的社会集团’的法之外,还包括了与‘生存权的保障’并无关联的社会行为法、社会组织法、社会诉讼法以及社会财产法等”。
余少祥: 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曾任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法室副主任等职。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残联精神孤独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组长)等。先后到美国、加拿大、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参加过多项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析》,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