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蒙古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时期建立的司法体制呈现诸多问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司法公信力下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蒙古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权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建设为改革目标,制定法院系列法,设立司法总委员会,建立司法责任制度,提高法官薪酬待遇,为司法权的公正、有效运行提供体制保障。蒙古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1992年的蒙古国《宪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大审判机关的权力,限缩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审判制度的改革是蒙古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审判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司法总委员会,实现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建立“平级之首”的法院审判管理体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加大审判公开和司法责任追究力度,使蒙古国法院审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司法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然而,受国家分权体制缺陷的限制,蒙古国审判体制改革存在司法总委员会的权利不受监督、审判机构的经费没有立法保障、法官选拔制度不完善等制度缺失,在制度层面上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