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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性现代化的刑法意义——风险刑法研究的宏观知识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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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一系列公共风险事件进入大众视野和政治决策议程,应对现代风险已不再是一个待决的社会议题,而是一种正在进行的国家行动。在我国,包括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八)]在内的有关立法实践向刑法学者们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对于已经作出调整的有关刑法规定如何用正确的理论去解释?如何建构一种妥当的刑法理论对今后类似的立法进行评判或指导?立法上的及时性和理论上的滞后性似乎名正言顺地合力催生了风险刑法理论。不过,当下中国刑法学界关于风险刑法的一般性研究的热度已经有所下降,这应当被看作一个好现象——我们早该静下心来考虑这样一个被忽略的根本问题:究竟应当依循什么样的知识路径展开研究才能正确地发展风险刑法理论?笔者认为,深入阐释自反性现代化的刑法意义是发展风险刑法理论的必由之路。有学者指出:“当前有关风险刑法的研究表面看来热闹非凡,但基本上流于意气之争,争论双方都过于关注自身立场的表白,急于给争论的对手贴标签,而忽视了风险社会的语境给刑法理论的根基带来的影响与挑战。”70614228尽管已经有学者开始认识到既有的风险刑法理论“最根本的谬误在于,未全面了解贝克的反思性现代化理论”,70614229但对于自反性现代化理论的刑法意义的探讨仍有必要继续深入。

本文拟对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创者、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自反性现代化理论的构造逻辑进行阐释,进而展示自反性现代化对于现代刑法在社会基础、基本任务、价值取向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试作风险刑法研究之宏观知识路径的一个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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