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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刑法指导思想方面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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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的,于1979年7月1日颁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四化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好的刑法,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它不可能非常完善。特别是刑法施行将近八年以来,我国情况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原来的不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作较系统地补充和修改。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已经将修改刑法列入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着手进行修改刑法,并广泛征求意见。为此,本文想就有关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修改刑法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宪法为根据,以党的十三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加强其经济功能,力求将刑法修改成适应新形势下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生产力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所需要的,在今后一段相当时期内适用的,进一步完善的刑法。在修改刑法中,主要应当总结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应当注意借鉴和吸收外国对我国有用的经验,适当考虑各国修改刑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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