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制定的我国现行刑法,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过程中,而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也就是由法律来调节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法律系统中,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关系,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刑法规定。因此,全面修改刑法,必然会增加一些新的条文,设立一些新的罪种。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刑法制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二十多个与刑法有关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在修改刑法时应当统一考虑,有机地编入刑法(如劫持航空器罪,生产、销售伪造商品的犯罪,危害金融的犯罪,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毒品犯罪,等等)。
第二,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法律,其中有规定刑事处罚,但刑法无相对条文的,要适当增补新的条文(如破坏选举罪,违反劳动法的犯罪,违反商检、统计、会计、审计、注册会计师法等职业义务的犯罪,违反公平竞争的犯罪,违反有关海洋、大气、水等环境保护法规方面的犯罪,违反矿产资源保护、土地管理、草原、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