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公司法也不例外。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看,公司法正是以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公司的类型以及各类公司的具体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活动、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等内容。
冷铁勋: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澳门回归前,曾在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现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其间,参与了澳门法律本地化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办事处服务。2001年至2010年,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工作,先后担任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和第三庭庭长。2010年8月至今,获聘到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从事研究、教学工作,任职副教授级研究员。主要专著有《澳门公司法》《澳门法律本地化历程》《澳门基本法辅导提纲》,并发表学术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