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体系更加完善,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稳中有升,但是残疾人的权利保障现状与满足多样化的法律需求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在逐渐完善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政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残障平等意识与专业能力还有待继续增强。只有将上述问题逐一落实,才能回应《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要求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模式的转换,即从医疗模式、慈善模式转换到社会模式、人权模式。此外,在扩大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的范围时,还应确保相关立法修订符合实质平等与司法便利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