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产品为煤矿用局部通风机消声装置,争议的主要部件,一个是环形滤波器,一个是圆形消声片,名称不同,材质有差异,而且被告以“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认为侵权成立,撤销一审判决。两审法院对客观事实的认定相同,分歧在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性质的判断。
法制建设,依法治省,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河南
赵筝: 赵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