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客体,数据不能只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而应同时探究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模式,并给予数据财产更系统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据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规则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不足以成为市场主体行为以及司法机关裁判的制度依据。以此为背景,本文探究了欧盟及美国针对数据财产的保护模式以及相关案例,并对这两种模式的权利保护范围、实施困境及内在局限进行比较评析,以期为我国数据财产确权与保护的基本模式构建提供思路。
互联网络,应用研究,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中国
赵军: 赵军,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LLM)、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