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文化权是指公民自由从事文化活动,创造、生产、传播、消费或欣赏文化产品并以此获得利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文化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核心是文化公平,而文化公平的实现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此,本报告旨在通过总结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采取的具体举措,分析其对于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人权,研究报告,中国,2011
唐颖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人权法、能源与气候变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