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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产能合作与领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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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合作指导意见》指出:“(二十七)做好外交服务工作。外交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要进一步做好驻在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加强对我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提供国别情况、有关国家合作意向和合作项目等有效信息,做好风险防范和领事保护工作。”据此,领事保护也是保障中非产能合作等国际产能合作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机制。本章首先分析中国在非洲加强领事保护的特殊意义;其次,就中国目前包括领事条约在内的涉非领事保护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与改进对策进行探讨;再次,就中国涉非领事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现状、问题及其改进进行研究;最后,就中非产能合作中如何构建领事保护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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