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从交付金钱、判给所查封之财产、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分期支付、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支付变卖财产之所得、变卖产生的效果、变卖不完全有效等七个方面介绍了澳门民事诉讼之支付阶段。
钟小瑜: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