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从作出积极事实之给付之执行之诉和作出消极事实之给付之执行之诉两个方面介绍了澳门民事诉讼之作出事实之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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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瑜: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