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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研究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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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又发布了,主题是金融科技,我也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想法。

在一个新的业态或者新的行业出现的时候,可能要先研究清楚事情的本质。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Fintech,它的本质、内涵、外延无非是技术和金融的融合。按照现在比较权威的定义,Fintech是指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技术包括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技术推动创新,意味着通过互联网等所有新的技术推动金融创新,落脚点还是金融创新。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依照十部委的指导意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实这两种定义的落脚点都是一样的。学技术的人应该知道,大数据、区块链、云、人工智能都是在互联网的渠道上,互联网技术支撑着这些新技术。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Fintech的概念从内延和外延上来讲是没有区分的,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之间不是割裂的。人工智能从技术上来讲有两个方面,一是计算的能力,二是计算的存储。有大量数据,有技术能力,包括硬件发展以后就有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技术,业界在讲这个概念时要注意本质上都是金融,各种各样的技术都融合在金融里。英国、美国的监管部门都把Fintech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美国是SEC在监管,英国是FCA在监管。为什么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因为它最后定义都是金融。中国也是由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分管不同的业态,这也进一步佐证了互联网金融、Fintech都还是金融。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应该还是要抓住本质,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中国监管当局一直在强调“穿透式监管”“行为监管”。

为什么现在英国、美国、中国的状况不一样?中国历来很多事情都跟大政策相关。2013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甚至是野蛮生长,现在进行专项整治,这跟中国文化相关,也跟中国市场规模庞大、各种层次比较复杂有关。虽然2013年前后出现很多问题,后来又开展专项整治,但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最初是很正向的,后期野蛮生长的那些部分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非法集资,是违规违法行为,所以互联网金融概念被妖魔化、负面化。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按照目前监管部门出台的一些办法和制度,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慢慢走向理性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现在有480余家会员,其中有传统金融,也有新兴业态。开始的时候大家都很紧张,认为互联网金融被妖魔化后协会就成了“整治打手”。其实不然,协会中有传统部门、监管部门、大数据支撑部门等,这是一个融合的机构。“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现在还是趋于理性、比较正向的,数据显示行业在变好、平台在减少,而且参与的人数、交易量是没有减少的,说明小微、普惠、小额分散金融的需求还是存在的。

关于Fintech、互联网金融的共识,有几个需要关注的特征。

一是产品方面的特征。这些技术的应用,使现在的产品比传统产品资金流动更快,效率更高。我们现在也在研究资管产品的问题,其业务模式特别复杂,带来了更加难以辨识的产品风险。

二是机构方面的特征。由于技术和金融的融合,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科技公司也在创新,两类机构在精准营销、客户导流、代销等方面合作密切,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界限非常模糊。特别是一些跨界的、混业型的金融集团做互联网金融或Fintech产品时,依靠产业的依托,线上线下场景非常丰富、用户规模也很大。所以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多而不倒等问题,是非常值得监管部门关注的。

三是客户方面的特征。长尾人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受益者,这些客户的特点是风险甄别和承受能力不同,只看收益不看风险。大量长尾客户的存在让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投向变得非常碎片化、隐蔽化,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匹配的监管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四是风险方面的特征。业务和技术融合后,它的风险不仅仅是信用风险,还包括更多技术的风险,以及个人隐私风险。

关注这些特点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个阶段正向的特征。高效率、低成本、普惠性,这些特点到现在仍然是不可否定的,不能出现问题后就只强调它的风险而不说正面影响,应该理性地看待。

关于技术和金融的融合,不能用技术绑架金融。有一些技术所谓能够支撑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应该理解为这些技术对中介、中心低效率的问题能够提供解决方案,而不是说这些技术的出现要颠覆目前的中介。现在从全球来说,金融体系都离不开中介,商业银行是中介,银联是中介,清算中心是中介,央行更是中介。现在说技术能够去中介,首先要看这些中介有什么问题,如果这个问题非常突出,影响了全球金融的交易,就要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提高它的效率。有一些技术是可以用于去中心的,比如票据交换。我们也在研究这些技术适用于哪些金融领域。金融本身确实也应该积极地去探索,新的技术如何提高金融效率、降低成本。我的观点是,不能一味地说技术推动会带来金融的颠覆,也不能说金融的过度审慎限制了新技术的应用。

关于监管和发展,专家们都在谈平衡,我非常同意监管和发展要同步的观点。Fintech有大量新技术来支撑,监管也应该积极地应用新技术。范行长到中国人民银行分管科技以来就一直强调,央行要在新技术应用方面有研究,同时在监管方面也要有研究,从平衡的关系来说,技术的发展是挡不住的,但是需要监管。监管的平衡在于两点,一是监管要适应市场的发展,用监管政策去约束发展,过度地制约,恐怕达不到创新、发展的目的;二是要保证风险是可控的,并不是说零风险就好,政府监管也不是强调零风险,而是强调不要出现系统性风险,强调风险可控,到这个程度监管和发展就达到了平衡。

作为自律组织,成立一年多来,我们也在探索,致力于认清行业态势,认真履行职责。自律组织的职责是制定行业的标准和规则,搭建行业的基础设施,同时为组织行业自律,也为监管政策提供一些前瞻性的尝试。围绕这个定位,协会现在有两个方向,一是怎么用技术为监管、自律服务,二是抓紧制定一些标准。

从技术角度来说,技术支撑自律,为监管提供支撑,有几个方面。一是数据统计。现在整体的数据还不是很全面,如果用先进技术手段管理必须认真准备,数据统计是我们近期的方向。目前,一期系统建立了,二期系统已经上线,已有300余家会员接入系统中。二是风险监测预警。目前开发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关注平台、产品,也关注产品的利率、期限、杠杆、技术安全性等方面的风险。三是集中式的登记披露。主要是为了落实自律组织发布网络借贷的目录标准而开发的,采用了一些区块链技术,同时采用了非对称式的算法,保证各个结点之间的算法是相互信任的。四是行业信息共享。主要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多投借贷、诈骗借贷等现象,还包括网贷新规。信息共享平台是为了支撑行业未来规范发展的,现在约有4000万条记录、900万个用户。五是制定标准。制定标准是主要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协会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标准。该协会先抓住网络借贷早已公布信息披露的标准,针对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消费金融领域,对借款方反映的消费金融平台信息不透明、催收方式不透明等问题,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行为治理的角度披露新的标准。该协会上周通过了新标准的评审,未来标准是有一套体系的,从顶层设计,到电子合同规范、催收规范、信息共享规范等,将陆续通过产品标准的形式发布。

杨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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