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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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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首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基金行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基金数量呈倍速增长,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也成为我国广大投资者重要的投资工具。基金行业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各类基金管理公司对为基金服务业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旨在为基金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为降低经营成本,优化公司结构并实现专业化经营,迫切希望将后台不产生收益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因基金市场不断发展而对专业化服务的需求与市场参与主体业务外包的诉求,在客观上共同为基金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及时响应基金市场中的变化,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设专章对基金服务机构做出规定,在立法上明确基金服务机构的范围及基金服务业务的性质,并对各类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权利义务、主要职责等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为基金业务外包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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