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如何在管控资本市场创新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按照现代金融服务基本原则的要求,成熟市场普遍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做法。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报告》中“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产品销售时,需恰当审核客户的各项资格,保证其财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投资经验、专业知识、融资需求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匹配”。我国目前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应用已经充分体现在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领域,并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此对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领域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框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其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也发挥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的核心作用。自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运行效果、修正完善予以高度关注。从基金投资者权利保护出发,探讨如何完善该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则是研究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金融监管、多层次融资市场优化的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适当性规则在基金投资者保护中的应有作用,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取得“金融普惠”与“风险防范”战略双赢的有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