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但近期,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本文以刑法第13条但书为切入点,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法律,行为评价,犯罪成立
储槐植: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永红: 张永红,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