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发生给人权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人权主体本身应该积极采取可能措施来应对和减轻风险。与此同时,国家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也应该积极帮助灾民化解人权危机,最大限度地促使灾民实现人权。尽管帮助灾民应对人权风险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是本文坚持认为,国家是自然灾害时期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义务主体。这一论断不仅源于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与自然灾害这一特殊灾难事件的人权实现现实困境以及人权主流化的国际趋势紧密相关。
自然灾害,国家人权义务,人权国家保障,人道主义
廖艳: 湖南隆回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人权法和法社会学研究。现已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其中在《法学论坛》《政法论丛》等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获贵州省第12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3项,参与国家重大招标项目等多项课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