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自然灾害时期人权保障的首要义务主体。并且,自然灾害时期的人权保障面临一个悖论:一方面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人权实现带来了风险,加大了人权保障的难度;另一方面,自然灾害时期的人权危机更加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一悖论实乃任何一个勇于对其民众负责的、真正重视人权的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它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自然灾害期间人权保障的质量和水平。本文认为,这一悖论的解决,既关系到自然灾害情形下国家人权义务的层次、范围和内容,也取决于国家解决这一问题所遵守的基本原则,因为义务和原则乃是自然灾害时期人权保障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