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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9年论我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立法缺陷与重构——以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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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存在未严格区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保险业务”范围、未明确规定投资类业务范围、未规定保险公司可经营非保险业务等不足,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为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的制度性红利,本文分析了重构保险业务范围的可行性及其积极意义,提出了重构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具体原则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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