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存在未严格区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保险业务”范围、未明确规定投资类业务范围、未规定保险公司可经营非保险业务等不足,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从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为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的制度性红利,本文分析了重构保险业务范围的可行性及其积极意义,提出了重构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具体原则及立法建议。
金融监管,研究报告,中国,2020
曹效天: 曹效天,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数据保护法。
周莹: 周莹,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