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在《中欧战略展望》中提出应在2019年底之前通过国际采购工具条例,目前讨论的条例草案于2016年经欧盟委员会修改后重新提出,其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了对于来自与欧盟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方面缺乏互惠的第三国的限制性措施。经修改的草案主要由事前调查评估与协商机制以及价格调整措施两部分构成。该条例明显指向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其实施必将对来自中国的投标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欧盟此举意在为有关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提供杠杆,加速中国谈判进程并推动进一步扩大出价范围,尤其是将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为此,目前中国应当加快《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进程,在多边框架内寻求与欧盟的互惠;完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另外,民营企业应加强发声,积极应对并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