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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分岔:网络文学生产的两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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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的完全失去了它的对象吗?

文学生产与技术结合,突破18~19世纪所形成的“作者-作品中心”文学观的设定,生产指向的文学世界和法律想象的文学世界终于在实践层面分道扬镳。分析到这里,我面临一个极为强有力的蛊惑:以网络文学生产为“社会”,以著作权法律体系为“法律”,开展以“社会”反思“法律”合法性的思考,通往重构著作权法基本价值和基础假设的理论诉求。可惜,这种来自理论的蛊惑或许并无坚实根基。

网络文学的“商业化”不是幻象。“商业化”中蕴含的类型创造力和变革动力已经在前文中得到描述,但它还真实地存在B面,这一面在2000年左右免费个人空间服务消失之后,便已初露端倪,至盛大以资本方身份全面入主起点中文网,已完全浮出水面:网络文学网站是一个现实资本商业体系中的生存者/竞争者,除了是促进生产的平台之外,它是需要且追求营利的“公司”。网络文学网站作为“代码”与“公司”的双重身份,使得技术与法律所想象的不同文学形象与生产方式都投射在网络文学生产的实际过程中。网络文学的生产并不是法律不入之本土“社会”,它构成了一个真正的实践场,两种想象各凭力量,在其中并存并努力谋求自身的普遍化。

进入关于互动和争夺过程的讨论之前,本章将分别检视这两种不同的想象及其通往的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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