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教唆犯所具有的特殊性。就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具有从属性,因为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必须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后果。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都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的独立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反映了教唆犯的二重性,即从属性与相对独立性。
同案犯,刑法
伍柳村: 伍柳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注:作者于2006年辞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