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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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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2条第3款不是法定拟制,而是注意规定。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时,故意接受贿赂的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以各种形式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分别成立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而非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人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负责,追缴受贿所得时原则上应采取连带追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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