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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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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它只具有从属性;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从立法论上看,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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