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需要明确主体承载,该主体即马克思所提出的“现实的个人”。主体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体,既是“活动者”也是“享受者”。“现实的个人”主体强调活生生的有理性和德行的生命存在,它既包括总体主体又包括个体主体,本身蕴含着责任规范和道德伦理的内在逻辑。先天条件、个性偏好与自身能力差异导致主体履行义务的不均衡,“活动者”可以是“享受者”,但是“享受者”不一定是“活动者”,两者矛盾困境的解决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崇高性及其主体的德性。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纪念文集,博士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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