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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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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欠缺起诉条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71349843。从理论上讲,只有当检察机关的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社会公共利益也才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一般情况下,起诉条件设定得越高,诉讼程序的启动越难,社会公共利益就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而起诉条件设定得越低,诉讼程序的启动就越容易,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更容易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但是,起诉条件也并不是越低越好,如果起诉条件设定得太低,就会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司法程序,从而带来浪费司法资源或者“滥诉”的风险。

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同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应既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也不同于其他适格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梳理,发现问题并重新设定合理的起诉条件,就成为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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