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客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予以其较为充分的权益保障。当前我国邮轮旅客与邮轮公司、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典型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邮轮航程变更纠纷,另一类是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尚无关于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但《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等地方立法已经作出一些有益的尝试。我国特有的旅行社包销邮轮船票的经营模式促成旅客、邮轮公司、旅行社三方之间颇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海商法》修改的进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邮轮旅客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邮轮旅客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工作重点应是构建邮轮旅游的专门民事法律规则,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健全邮轮船票管理制度,推进邮轮旅游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完善邮轮旅游的地方立法和示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