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应将权力视为公主体的专属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这种从私权利到私权力的转变,除了法律授权和公权力委托因素,更在于某些私主体相对于其他私主体在技术、平台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新架构。
法制建设,法治发展,中国,芬兰
周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新治理智库联盟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