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无法完成社会治理这一系统工程,需要民间规范发挥补充作用;地方立法活动与民间规范在调整对象、调整事项、调整路径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合,二者之间存在互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民间规范为地方立法活动提供立法事实、增进立法特色,地方立法活动则规范引导民间规范;当然,二者也存在规则竞争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对有关民间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的考察,发现现阶段二者在实践中的互动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并存在价值观念的冲突对立。明确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各自的调整范围,平衡协调二者的关系,才能促进我国的法治发展。
地方法规,立法报告,立法趋势规律
李洋: 李洋,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