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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20年我国以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法促进信用法律体系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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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层面立法机关出台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前,地方立法机关已经开始进行相关信用立法活动。通过对已出台的地方信用法规的梳理以及内容的考察与分析,发现地方信用立法活动中存在立法体系不融贯、信用信息泛化、条块分割法制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部分原因是地方立法者在进行信用立法活动时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制。因此,有必要适时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应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统一设计,以规制和整合地方信用立法活动,从而增强整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促进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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