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造加工后形成的分析数据或者数据集合是典型的无形财产,在目前尚无数据权利保护专门立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坚持以人信息安全保护为基础,以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为重点,不断强化“大数据”无形财产的司法保护,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省,贵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王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蒋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曹华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四级法官助理;张莲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罗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主任科员;吕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四级高级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