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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责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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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分担责任机制,将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整治由政府担责向市场主体分担责任推进,政府自身首先要承担好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责任:一是要切实承担提高环境质量责任,健全以河长制为代表的环境问责制度;二是要切实承担使污染产生者充分配合实施环境治理措施的责任,完善污染产生者配合实施环境治理措施绩效考评政策;三是要切实承担农村环境监管责任,健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社会化制度并建立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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