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了德国间接侵权制度的演变。在1981年以前,德国在立法上与我国现在是一致的。德国法院除了在解释上放松了对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要求外,严格遵守着立法确定的界限,即共同侵权仍需以实际存在直接侵权为条件。在1981年以后,德国专利法第10条设立了独立于直接侵权的间接侵权制度,这有助于解决多主体分别侵权的问题。另外,德国专利法并不排斥德国民法典的适用,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条款仍能适用于专利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分别侵权,间接侵权,客观关联共同,单一主体原则
张晓: 1982年生,四川成都人。同济大学工学学士,美国乔治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于2017年至201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