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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共同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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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德国间接侵权制度的演变。在1981年以前,德国在立法上与我国现在是一致的。德国法院除了在解释上放松了对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要求外,严格遵守着立法确定的界限,即共同侵权仍需以实际存在直接侵权为条件。在1981年以后,德国专利法第10条设立了独立于直接侵权的间接侵权制度,这有助于解决多主体分别侵权的问题。另外,德国专利法并不排斥德国民法典的适用,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条款仍能适用于专利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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