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原本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并非国际法概念,国际法对其也没有相关定义或解释。
在GATT创设者看来,GATT协定条款均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创设的,所有缔约方均应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源于GATT体制的指导思想——只有缔约方经济是在市场原则和规律下运行,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公平的自由竞争机制,进而推进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涵盖协定虽未出现“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但并不意味着GATT体制不存在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出现于GATT缔约方与东欧一些“非市场经济”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中。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市场经济地位”作为正式条款写进《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及《中美双边WTO协定》等法律文件。根据这些条款,WTO成员方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对中国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和特殊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作为WTO新成员,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数量空前,其中,“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最为明显,也使得GATT/WTO体制中原已存在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更为突出。
从国际法角度讲,“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仅针对中国等极少数WTO成员方,将这些成员方置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不利地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已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案件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市场经济地位”成为长期困扰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一大难题,乃至争取他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度成为中国对外交往的重点议题和谈判目标。虽经多年努力,截至目前,已有包括WTO成员在内的近80个国家以双边形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与中国有着重要贸易关系、作为WTO重要成员的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却铁板一块,至今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条款应于中国入世15年后的2016年终止。随着2016年的临近,中国能否在2016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WTO其他成员方在2016年以后是否有义务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问题都是中国及相关利益方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必须要从法律上澄清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梳理和论证“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前世今生,并分析与“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在此基础上,运用国际法理论正确解读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条款,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